借贷纠纷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26 10:45:08 浏览:3227

  原告以一份标的为3亿韩元的借款协议及一份收条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同时支付利息。

  笔者接待本案被告咨询,发现本案与常规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同。1、本案实际发生在韩国,而被告并未收到3亿韩元。2、原告主张现金支付,而3亿韩元也确实具备现金交付的可能性,是一个成年人能单独运送的重量。3、被告确实向原告发出过借款信号,表达过想要借款的意思。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从未实际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寻找突破口。遂做出如下工作安排。1、仔细查阅了原告的起诉状自述借款过程;2、要求被告提供出入境记录。3、查阅了原告提供的借款来源凭证。4、寻找原告在本地其他法院的起诉记录。5、查阅了法院单独给原告做的询问笔录。

  经过阅卷、调查,发现以下疑点,这些疑点都将影响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

  1、原告主张2016年5月2日被告通过中间人认识原告,为何第一天认识被告,原告就敢借款给被告?

  2、原告主张2016年5月2日被告通过中间人认识原告,需要购物借款3亿韩元,为何借款协议和收条上都写的人民币3亿?

  3、原告主张2016年5月2日借款给被告,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10日,明明只有一周的期限,为何约定月息3%?

  4、被告一个年近五旬的中老年妇女,需要购买什么物,而且购什么物需要花销3亿韩元?

  5、原告主张2016年5月2日借款给被告,请原告详细说明借款的具体时间,韩国时间几点,借款的具体地点,借款如何交付,原告的借款从何而来,原告本属中国人,如何将人民币在本地兑换如此大额韩币。

  6、原告主张被告2016年5月2日要求借款用于购物,请原告说明被告在哪购买物品,哪天购买的物品,都购买了什么?

  7、原告主张2016年5月2日借款用于购物,而通过被告的护照可以看出,被告在201615月3日离境,在短短一日之内如何花销3亿韩元。

  除以上质疑外,笔者还做出了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法律依据答辩。

  1、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项下案由,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以借款实际支付为生效要件,借款未支付,合同不能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都对实际支付借款的严格审查力度做出的规定,其中规定:

  ①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③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特别强调:“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规定》明确要求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一规定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于证据和事实认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对广大法官甄别真实借贷关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效果。我们将这一经验进行修改与整合,吸收到司法解释中,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事实审查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观点,认定本案原告实际支付借款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审查,发回重审。重审时笔者依然坚持答辩意见,最终原告选择撤诉,这意味着被告不需要偿还任何款项。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动态的,开始时举证责任可能在原告,原告举证后,被告想提出反驳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责任就在被告了。随着被告提出合理质疑或相应证据,举证责任又回到原告,以此推进,直至一方不能举证,便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拿出了貌似充分的证据,借款协议用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收条用以证明实际支付借款,但原告忽略了大额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该证明目的想通过一张收条实现还是存在阻碍,尤其是被告提出如此多的,合乎常理的质疑时,原告便需要对大额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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