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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孙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张某、李某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再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申请再审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孙某与吴某某系朋友关系,孙某曾经给吴某某向沈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借款,但该笔借款早已偿还完毕。后孙某接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执行庭邮寄的财产申报书,要求孙某申报财产,履行判决义务。孙某一头雾水的来到法院,发现自己已经被起诉并且原告已经胜诉,孙某需要承担近30万元的债务,孙某随即找到审判法官,要求说明事实,法官只是让孙某签署了一份送达回证,不给孙某任何答复,就告知孙某,不服可申请再审,孙某要求上诉,法官称已经超过上诉期限,孙某称其才收到判决,为什么会超过上诉期,法官称该判决已经公告,不需要你收到没收到,早已生效。孙某求助无门,找到董毅律师寻求申请再审途径。
代理成果:董毅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调取了涉案卷宗,发现疑点重重。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有孙某签字的贷款合同,孙某在合同中系保证人,在合同中还写明了孙某的电话,该电话孙某直至申请再审之时依然在使用,众所周知,法院在送达当事人开庭传票时,首先会选择给当事人打电话,电话无法联系的,会选择邮寄传票给当事人,邮寄无人签收,会选择上门贴传票留置送达给当事人,依然无人收传票,才会选择公告送达。既然合同中有孙某正在使用的电话联系方式,孙某为何没接到法院通知。孙某正常在家中居住,为何会没收到法院邮件,为何会没看到法院张贴的传票和起诉状。带着种种疑问,董毅律师在卷宗中发现了法院邮寄送达的邮件底联和张贴传票的照片。邮件中发现有人代替孙某签收,张贴传票照片却是别人家的门。董毅律师复制了卷宗,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院长发现渠道申请再审,虽然经过了审查,但和平区法院并未受理此再审申请,告知可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董毅律师将事实经过详细的写在再审申请书中,递交给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董毅律师及孙某本人到法庭接受询问,将疑点和证据悉数递交法院,主张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剥夺当事人答辩权之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董毅律师观点。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申请再审人代理人,获得法院裁定再审并由上级法院提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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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董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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