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董毅律师代理吕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效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9 15:38:55 浏览:2602

  原告:某银行昌图县支行 被告:吕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 审理法院:昌图县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被告 诉讼标的:约150万元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7年,在辽宁省昌图县,数百位农民向当地某银行贷款,贷款的数额从20万到50万不等,绝大部分系以“家庭农场(农业大户)”名义贷款。结果可想而知,贷款到期,农民也没还过,银行起诉到法院。

  数百位农民中的十余位在一个寒冷的冬天找到了我,诉说他们的冤屈,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他们都是让一个叫李玉(化名)的人叫到银行签字的,李玉称:你们到银行帮我签个字贷点款。善良的农民和李玉也是多年同村,都愿意帮忙,所以都去签了字。

  2、他们从来没想过向银行贷款。

  3、他们没有家庭农场,也不是大户,家里最多养过几头猪,很多都没有养殖过家禽。

  4、他们从来没收到过银行贷款。

  执业多年的经验告诉我,本案表面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实际上银行、李玉或者信贷员中的一个或几个把这些农民骗了,但面对着无任何证据的当事人,想让法院判决不用还钱谈何容易。

  看见穿着寒酸,说话略带哭腔的农民们,我都不敢想象如果判决他们还钱,会是怎样的后果,可能就是一个个家庭的支离破碎,还有个农民说的话我至今记忆犹新:法院要是判我输,我就只能出去流浪了,老农谁还得起30万啊,一辈子也没赚到30万。

  我决定参与这个棘手的案件。很快,昌图县法院的传票下达了,确定了开庭时间,但去了法院两次,均因各种原因未开庭,在第三次时终于顺利开庭。尽管我仔细阐述了本案农民不可能贷款的理由,但法院依然判决农民还钱,法院判决的理由很简单:1农民在贷款合同中亲笔签字。2农民本人的银行账户里进了款。虽然我已经陈述农民不具有贷款资格,农民的账户里的钱被他人取走,但法院均未采纳。看到判决的农民们心情可想而知,不仅是我代理的这十余人,还有其他上百人,近乎心灰意冷,当即有一半以上的农民表示不再上诉,认了。

  我劝我的当事人上诉,为什么,冤案始终是冤案,你们要相信中级法院会看到这一点,中级法院看不到也可以申请再审到高级法院。我的当事人基本都上诉了,在二审很庆幸的遇到了一位青年法官,看到了我提出的观点,也根据我和当事人的指引到了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二审裁决很快下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农民们看到了希望,昌图县法院接到中院的裁定后,按照中院的意见重新查明了事实,判决驳回银行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银行肯定是不同意这份判决的,因为该判决一旦生效,其上千万的贷款将付之东流,他们知道,向一个已经消失不见的诈骗犯要钱,谈何容易。银行决定上诉,最终的二审结果是驳回上诉,这意味着农民不用还钱了。农民们喜笑颜开,感谢法院的正确裁决,我也深感欣慰。

  李玉上了网络逃犯记录,后很快被捕,这也印证了本案判决的正确性,如果错判,不仅让数百个农民家庭破裂,还会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规定,是四次审判程序中我的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中反复强调的规定,虽然农民们无法提供证据,但只要法官负责,终究还是会发现问题,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

  代理成果: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获得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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