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合伙有关纠纷

董毅律师代理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获得法院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效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7 19:20:50 浏览:5819

  原告:李某某 被告:崔某伟、崔某红、崔某兵、王某某、安某某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委托人身份:原告 诉讼标的:约110万元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案情简介:李某某通过诉讼获得对某公司的胜诉判决,但该公司系空壳公司,想获得执行职能起诉公司股东,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使诉讼困难重重,但如果不起诉就意味着款项永远无法执行,故李某某决定起诉股东。

  代理成果:在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承担债务的前提下,欲使股东承担责任,经过律师努力,调取了公司负债累累但股东名下房产数十处的证据,达到了初步证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效果,最终经过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流水,敏锐的观察到公司流水中差旅费数额过大,而公司无过多外地业务,在未经审计的前提下,成功使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股东举证不能,自然对原告有利。本案中,董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将公司债务让股东承担,使空壳公司、僵尸公司的股东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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