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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文亮医生训诫书的性质以及应否撤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0 10:17:09 浏览:1985

  一、导读和事实流程

  李文亮,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

  2019年12月30日下午,李文亮在同学群中发布了7人感染SARS的消息,后又补充,系冠状病毒,同时在群众提示不要恶意外传。

  2020年1月3日,李文亮医生被选取派出所训诫,公安机关出具训诫书,李文亮在训诫书中签字,表示能中止违法行为,不再继续进行违法活动。

  后李文亮医生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感染期内依然通过微博传播正能量,对训诫不服但毫无怨言,积极治疗疾病。

  2020年2月7日凌晨,李文亮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去世。

  人民日报、新华是、央视新闻等媒体,均发文送别李文亮医生,全国人民对李文亮医生的去世深感遗憾,多类媒体因李文亮医生去世将页面转化为灰黑色。

  2020年3月5日,李文亮被追授全国防疫先进个人。

  二、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

  1、李文亮医生在群内的言论是否系不属实的言论。

  个人认为,李文亮作为一名眼科医生,将其所亲生经历的事实转告给同样有医学教育背景的同学们,不属于不属实的言论。

  公安机关的训诫书中,在李文亮医生违法行为阐述部分着重强调李文亮在群内发表“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7例sars系不属实的言论。

  首先,李文亮医生在后续发言中已经补充,系冠状病毒,也就是说与sars有区别。其次,即使没有后续补充,李文亮医生作为眼科医生,将这种存在可能性的危险信号传播给他人,也不属于造谣,我们不能期待一名眼科医生在发现病毒时,瞬间准确将病毒性质定位为“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第三,李文亮医生的言论,符合《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公民都有权利在其生活环境、教育背景下,将其所亲身经历的事实发表言论,也可以将自己的适当主观臆测传达给他人。

  2、派出所对李文亮的训诫,是否有法律依据。

  训诫书中载明,李文亮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训诫并非处罚种类,因此可以看出,从形式上、程序上讲,此训诫书没有法律依据。

  3、派出所对李文亮的训诫,应否撤销。

  个人认为应当撤销,李文亮系疫情“吹哨人”,系对国家和社会曾做出过贡献的人,如果此言论得到广泛传播,武汉人甚至湖北人、全国人民,可能早一点对病毒产生恐惧心理,口罩可能早一点戴上,也许就不会产生更多的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

  实践中,撤销处罚行为对行政行为做出者并非难事,也时有发生,希望公安机关可以做出撤销决定,给李文亮医生家属一个安慰。

  4、对李文亮医生做出训诫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责任。

  首先,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是否存在渎职、滥用职权,相信国家监察委很快会给民众一个调查结果。

  其次,我个人相信,直接作出训诫的民警,很可能是根据区公安分局甚至更高层级部门平时传达的指示做出的,对疫情造谣的敏感度很高,平时也都是这样处理的,而此次李文亮真的一语中的,让“造谣”变成了吹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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