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大变化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6 21:57:49 浏览:283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内里程碑式的事件。而《民法典》七大编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婚姻家庭编,现本文通过几个方面介绍《民法典》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创新。

  一、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条规定受到网友们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是禁止彩礼,但只需要通过简单的理解,就知道这不是禁止彩礼,而是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在于主动交付还是被索要,男士婚前主动给女士或女士父母彩礼,给女士金银首饰,这就是合法的交付彩礼行为;女士或女士父母要求男士,结婚必须给彩礼20万,不给坚决不结婚,这类行为是违法的。

  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首次明确社交活动的不受干涉权,使紧密的夫妻关系也有独立的空间。

  三、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首次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避免冲动离婚。

  四、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次增加两次诉讼中间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诉讼离婚应当判决离婚的规定,在此之前,即使未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绝大部分案件也都判决离婚。

  五、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明确保护无过错方原则,这一原则虽然原来也有规定,但目前的规定属于颠覆性的规定,极有可能对今后的案件审理产生影响。

  1、对于子女抚养权人、女方在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有利的倾斜。而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几乎没有倾斜。

  2、对于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有利的倾斜。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除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之外的过错行为,不影响财产分割。即使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也只是对于转移、隐匿财产部分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其他未转移、隐匿财产依然需要均分。但按照现在的规定,无过错方的财产倾斜的效果将及于所有财产,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很可能达到对全部共同财产多分的效果。

  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次明确,对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这一条保护了我国广泛存在的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这些全职太太可能因多年未外出工作、长时间未接触社会造成与社会脱节,丧失取得高薪收入条件的后果。在离婚时给予补偿也很合理。

  以上改变直接影响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以及正在婚姻当中的公民,这些内容应当多了解,对维护自身权利、创造和谐家庭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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