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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的召开方式进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4 12:14:12 浏览:36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召开方式进行规定。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是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有哪些

  所谓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现行《公司法》特别明确的地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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