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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抖音诉腾讯看反不正当竞争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5 16:19:53 浏览:415

  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封禁行为,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抖音起诉腾讯不是第一次,腾讯的“封禁”行为也不是最近才发生,抖音起诉所依据的主要理由是2018年4月起,微信限制抖音用户分享链接。微信月活用户12亿,在互联网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这是互联网反垄断大案,根据以往案例司法实践来看,这个案件所耗费的时间短则两三年,长则七八年,仅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方面的抗辩,就将耗费掉相当长的时间。而且腾讯这种行为已经存在近三年,抖音为何在这个时间节点选择起诉?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指南的发布,体现了国家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决心,同时给了抖音以维权信心。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基本原则是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抖音的起诉,所依据的是反垄断法以及该指南对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规定。要想理解该规定,必须了解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认定问题,这也是将来法院审理该案的难点之一。

  1、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市场份额,主要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等指标。

  竞争状况可以考虑平台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等。

  2、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数据获取成本、用户习惯等。

  6、其他因素。可以考虑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法院最终会对于上述几个因素综合考虑,做出被告腾讯旗下微信程序是否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认定。除此之外,还需要认定是否“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的是“限定交易”规定。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限定交易呢?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还需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法规也赋予了被指控限定交易行为的经营者以正当理由:(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

  (四)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如腾讯能对上述正当理由进行举证,也可能免于被认定为限定交易。

  对于消费者和用户来说,更希望的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相信经过漫长的审理,最终会出现公正的结果,也希望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的网络环境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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