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立法变化之抵押物可转让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4 19:20:20 浏览: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典事无巨细,囊括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被称为百科全书。《民法典》之伟大不仅在于范围之广,更在于变革之大。

  本文将着重分析《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406条。

  一、新旧对比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通过罗列新旧法条可以轻易地得出以下结论。

  1、是否允许转让的立法态度不同:

  新法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当事人有约定不允许转让的除外;旧法不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2、法律地位、举证责任不同:

  (1)新法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旧法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2)新法转让抵押物时,如果抵押权人能举证证明转让抵押物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旧法转让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条描述上,一个是可以,一个是应当;新法用了“请求”二字,同时还需要能举证证明损害抵押权,这意味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举证责任发生了明显变化。

  3、例外情况不同:

  新法只有抵押权人、抵押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限内不允许转让抵押物,才能实现抵押物无权转让;旧法抵押人如果想突破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只有受让人涤除抵押权。

  二、新法优势。

  1、提升物质利用效率,促进市场流通,增加交易便捷性,增强经济活力。

  从不允许转让到允许转让,从抵押权人不同意就不能转让到通知抵押权人就可以转让,这些变化足以促进抵押物流转,增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

  2、抵押权不因转让而变化,保护抵押权人权益。

  抵押权人对甲的房产有抵押权,转让后虽然该房产变为乙所有,但抵押权人对该房产依然有抵押权。这意味着抵押人无法通过转让抵押物而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3、降低抵押人的交易成本。

  《物权法》时期,抵押人需要先请求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登记,再寻找买家,转让抵押物。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抵押权人都不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而绝大多数抵押人也是除了抵押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这就陷入了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抵押权无法解除——抵押物无法转让——不能履行债务且利息、违约金持续增加的循环,这样的结果是抵押人、抵押权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抵押人面临着与日增加的利息,抵押权人也面临抵押物贬值,不足以全部清偿本息的窘境。

  《民法典》时期,抵押人获得了转让抵押物的自由,增强了清偿能力,抵押权人自然降低了坏账风险,市场上也涌现了大批抵押财产可供流通。

  三、新法如何落地。

  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省份尚未对该规定落地实施,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 “带抵押权转让”,即在未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进行过户。抵押权登记部门还需要审查合同约定,在约定不允许转让的情况下,拒绝带抵押权转让;在未约定不允许转让或约定允许转让的情况下,允许带抵押权转让,增加了物权登记部门的工作量和难度,新法落地存在阻碍。

  与此同时,掌握核心资产的准抵押权人,掌握法律规定后,均与抵押人签订不允许转让抵押物之抵押合同,无形中架空了法律规定。

  想让良法、优法落地,需要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上来,需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让人们意识到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办事是没有风险的,是绝对安全的,是对我、对他都有好处的,新法落地便会水到渠成。

相关阅读

法律顾问

咨询董毅律师

联系方式

沈阳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70403482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