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2 13:51:41 浏览:307

  1、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按发下情形管辖:

  (1)、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

  二、劳动仲裁如何申请

  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并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争议,当事人应当推举1-3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未推举代表人的,按个别争议处理。

  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4、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用清单列明,规格统一用A4纸粘贴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5、立案后,申诉人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预交仲裁费,无正当理由不交的,按放弃申诉处理。当事人有困难的,可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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