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从上海高院意见看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原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3 10:29:38 浏览:657

  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解答》),该《解答》以问答方式,列举了12个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以此,可以看出涉疫情地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原则。

  一、《解答》中明确的原则。

  和谐稳定、协商求同、平衡保护、多元化解。

  二、《解答》中的意见与非疫情时期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不同之处。

  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何维权。

  (1)非疫情期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依据上述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补偿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2)疫情期间处理:

  《解答》指出: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疫情期间处理该问题,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劳动者如何维权。

  (1)非疫情期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依据上述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补偿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时,劳动者有权以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2)疫情期间处理:

  《解答》指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1)非疫情期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以上三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或未续签劳动合同补偿。

  (2)疫情期间处理:

  《解答》指出: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笔者仅列举以上三条有代表性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涉疫情地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的原则。沈阳地区与上海地区一样,都属于涉疫情地区,在此期间也产生了与疫情有关联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在处理涉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时,不能与非疫情期间一样,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而必须将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因素和企业生产困难因素考虑进去,倡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患难,这样既保住了工作岗位,减少失业人群,也可以降低企业负担。

  疫情面前,有业者应当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企业也应当在困难面前坚持继续经营,寒冬过去,单位和劳动者便会迎来暖春。

咨询董毅律师

联系方式

沈阳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70403482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