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

现阶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19 17:41:22 浏览:32

  笔者曾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诉女方后已获得胜诉判决,执行不能后转而诉男方,要求确认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此案经历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四次审理程序,比较有代表性,故在此讨论。

  1、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基本事实

  女方在婚内曾将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案外人田某,在自身存款出借完毕后,转而向男女双方各自的亲人、朋友借款。债权人系男方朋友,应女方请求曾借款给女方65万元,该65万元的用途分别为转给女方的其他债权人、转给田某的家属。在男方发现女方私自借款给田某并且向男方的亲属大量借款后,男方有如下动作,第一,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抵债给男方亲属甲;第二,向田某催债,要求田某将款项还给男方,田某向男方转账了部分借款;第三,要求女方将现有款项优先偿还给男方亲属乙、亲属丙;第四,到法院起诉压球离婚,经法院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除离婚外,约定婚内债务系女方个人债务。

  2、争议焦点

  ①女方将款项转给男方,是否视为男方使用了案涉借款或对借款知情;

  ②男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现有存款以及追回的部分借款对男方亲属作个别清偿,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进而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③田某将借款偿还男方,是否可以认定男女双方共同借款给田某,进而认定案涉借款由男女双方共同使用;

  法院观点:

  对于焦点①

  女方给男方的转账时间节点距离债权人给女方转账的时间较远,不具有资金流转的紧密性,男女双方的转款行为属于生活常态,不能视为男方对借款知情。

  对于焦点②

  对其他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可以视为对其他债权人债务的追认,但不能视为对全部债务均追认。

  对于焦点③

  男方知情后向田某索要借款并对已知部分债务清偿,不能证明男方对案涉债务知情和追认,索要借款也不能证明在借款时是共同债权人。

  3、现阶段经常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审理的基本原则

  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只有①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③借款人的配偶实际使用了借款

  对于上述基本事实的主张,除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凭证中签字外,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他证明难度较大。根据目前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鲜有夫妻存在共同生产经营,而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往往是小额借款,对于明显超过当地消费水平的借款,很难认定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借款人的配偶实际使用了借款这一证明目的也往往难以达成,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不想牵连配偶,借款后是不可能直接转给配偶的,因此此类案件对于债务人配偶而言难度较小。

  4、作为债务人配偶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也有一些小的心得在此分享。

  比如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范畴应列数据说明

  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的案涉借款是被告所在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800元的27倍,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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