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一直没履行需要解除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1 15:26:05 浏览:587

  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一直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方不履行合同,可以直接要求继续履行吗

  继续履行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责任形态,但在下列情况守约方也不能直接要求继续履行

  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

  在签订合同之后标的物被政府征收、被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签订的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即使有违约的行为,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主要是指具有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比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由于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要求强制履行,这就类似是把违约人当做奴役,迫使其干活。

  3、履行费用过高,不宜继续履行。

  一些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明显过高,为了避免资源浪费,是不宜继续履行。比如,常见的有运输过程中,货物变质,损坏,如果让此时的承运人继续履行,去购买相同的货物再进行运输,这样的成本实在过高。

  4、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或附履行期限的合同,期限已超过,不能继续履行。

  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没有让合同得以实现的,那么在期限已过的时候,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者没必要。

  5、违反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合同。

  种类物是指非独一无二的,能找到同类的,比如签订大米买卖合同,一方违约了,守约方不能无理取闹,要求只要原先的大米,要求继续履行原先的合同。当然,如果是土地、房屋、这些不可替代的特定物,非违约方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6、对于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

  承揽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一旦定作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是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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