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民法典继承编两个重要变化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8 14:29:57 浏览: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内里程碑式的事件。《民法典》内容繁多,本文主要讲《民法典》继承编相对于原《继承法》的两个重大变化,这两个变化关系着遗嘱效力和继承人范围,直接关系公民继承权的实现。

  一、《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相对于《继承法》十一条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这样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一条这样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细心的读者可以看出,《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的子女,举例说明:

  王某育有两子,王某1和王某2,王某1终身未娶妻未生子,王某2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先去世,之后王某2去世,最后王某1去世,王某某在世。

  《民法典》实施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王某1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无人在世,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也无人在世,至此,王某1的遗产无人可继承。

  《民法典》实施后,王某1去世时,虽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去世,但王某某系死者王某1兄弟王某2的孩子,且王某2先于王某1去世,故王某某可以继承王某1的全部遗产。

  这一条在现阶段的中国有广泛的适用性,在丁克越来越多的现代社会,如果不扩大继承人范围,将无法全面保护公民遗产。

  二、《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相对于《继承法》二十条的变化。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这样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二十条这样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举例说明:王某育有两子,王某1和王某2,王某七十岁时因王某1很孝顺,故在王某1的建议下,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写明在去世后所有遗产归王某1所有并附财产清单。但在王某八十四岁时,王某1便不再孝顺王某,甚至虐待王某,小儿子王某2欲照顾王某,又被王某1阻拦。王某深感痛心之时欲到公证处修改遗嘱,但因身体原因无法行动,所以只能自己书写遗嘱,将财产指定由王某2继承。

  《民法典》实施之前,王某的遗产要被王某1继承,因为王某终身只订立了一份经公证的医嘱,之后写的遗嘱不能达到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王某的遗产要被王某2继承。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至高无上的,老人之前进行了遗嘱公证,产生的公证遗嘱如果想变更,就必须到公证处撤销原遗嘱,再拟写新的遗嘱进行公证。这一过程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十分繁琐且难以操作,尤其是一些老人已经行动不便,到公证处极为困难,加之已经获得遗嘱预期利益继承人的阻挠,变更遗嘱内容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一状况被彻底改变,充分赋予立遗嘱人选择由谁继承遗产的权利,直至临终。

  《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公民从出生至死亡,每时每刻都被民法典保护,每个公民都应当学好《民法典》,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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