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条款为何消失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7 13:33:07 浏览: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而废止。

  一、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法律人都铭记于心的法条,即合同无效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民法典》出台前,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时均完整适用该法条,符合即无效,不符合即有效,因此法条的存在,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于法有据。

  二、《民法典》出台后,笔者第一时间查询合同效力的法条,发现该条已被删除,即《民法典》内无合同无效条款,那么,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呢?

  在《民法典》中搜索关键字“无效”,出现比较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包括合同,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和总结出新规定里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 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

  3.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有了这些规定,对比原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不必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一方当事人知道被另一方欺诈、胁迫订立合同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国家、集体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他人”,还有待司法实践的具体认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属于合同无效的理由,笔者的理解是,非法目的为何,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关键点,如果经法院审查,非法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利益,依然属于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删除,不再属于无效合同的种类。

  三、为何会出现上述变化?

  《民法典》鼓励交易,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如果一部法律,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占据民间签订合同的大部分,那必然是一部恶法。《民法典》的出现,让法律人们看到了立法本意,即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放开法律束缚,让绝大部分合同都以有效的姿态出现在法庭上,这样才能让民间资金更活跃。

  四、今后在拟定合同时该注意什么?

  1、尽量在合同中不要涉及第三人利益,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损害第三人、他人利益的合同效力,都作出了一致的,认定无效的结论。

  2、注意公序良俗和真实意思的限制。

  (1)合同或协议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即不得违反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诸如《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代孕协议》等,均无效。

  (2)合同要表达双方真实意思,不能存在误解或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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