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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不是要在户口管辖地。
2、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是前往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前往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则需要前往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除此之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起诉方也需要前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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